内容摘要:死刑在刑法进步史上历程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过程。本文讨述这一久争不下的问题——死刑的存废。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法学界研究、争论的一个热点话题。直至今,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大家都没充分的原因去说服另一方。本文作者站在死刑限制论的立场,通过对死刑进行历史的、法律的、与功用的剖析,得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同时,对目前几种主要的死刑废除论进行辩驳、剖析。在此基础上,剖析目前国内外死刑的近况,对将来死刑未来发展趋势作出推断。而从这个价值深入,大家好像可以明确的看到死刑在国内现实不可以废除与将来的限制消亡命。
关键字:死刑、限制、存废、刑罚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办法,又称生命刑。因为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办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死刑是凭着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方法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方法。正由于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用途,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把死刑作为应对风险其统治最紧急的犯罪的要紧方法。
新中国成立将来,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其中有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伴随80年代社会治安的恶化,对于死刑的立法急剧膨胀。至1997年新刑法颁布,死刑增至52条72种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每年判处和实行死刑的人数也遥遥领先于其他各国。
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大家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有哪些用途和局限性哪个更大些?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剖析上述问题,同时对国内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源于己的认识。
1、死刑的产生、进步及近况
㈠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长时间,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由来,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过去了解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规范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导致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防止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赞成者也最多。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但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因为生产力的进步,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我们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如此产生了。
㈡死刑的进步
死刑在人类历史的进步上,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质实行的死刑的数目也少,实行死刑的办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国内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实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假如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实行死刑的方法会非常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状况。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动中向前进步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进步的总趋势是非常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目不断降低,实质实行的数目大幅降低,实行死刑的方法也愈加文明、人道。
㈢死刑的近况
现在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情况并非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类型型:
1,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样的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愈加多。依据有关统计资料,现在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
2,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样的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常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现在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3,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事实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样的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实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样的情况下,死刑条约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现在,世界上实质废除死
4,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样的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约,亦运用死刑条约判处死刑和实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譬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实行方法等等。现在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部分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
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进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愈加多。从而大家可以得出结论: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方位废除死刑进步。
2、死刑存废的争论
㈠死刑废除论
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社会的刑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以过人的勇气提出了死刑废除论。二战结束后,1947年意大利刑法典废除去普通刑事犯罪和平常的军事犯罪的死刑,一直到1994年才废止了战时军事犯罪的死刑,从而最后达成了死刑的废止。这个时候距1764年贝卡里亚提出的死刑废止论已经时隔200多年。
对于死刑的废除,人道主义者觉得,天分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能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需要禁止。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觉得,订立契约的大家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含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因为大家的生命没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也有学者觉得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没办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备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而且,死刑具备不可反悔的特质,死刑一旦错用,将没办法挽回。
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风险社会并制止别人推行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适用死刑则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有资料显示,谋杀犯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总观世界各国立法,大多数国家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其本意是为了打击犯罪以便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死刑的适用在其次却可以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用途,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降低便是证明。死刑无轻重差别,很难做到罪刑相适应。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导致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因为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看法看,通常来讲,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生命的价值是没办法用资金来衡量的。
㈡ 死刑保留论
历览古往今来支持死刑的论证,以下“经典”论据是常常被提及的:
1.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备最大的威慑力。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用途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恐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假如没死刑,即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大概在监狱中犯罪,比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它处死,才能预防他继续犯罪。
3.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势必需要。死刑可以满足大家的报应观念,满足大家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方法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遭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不然,就意味着被害生活命不如犯罪生活命要紧。对紧急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到今天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4.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处决一名死囚,仅需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很多的财政成本,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非常小。
从上面两方面的争论来看,死刑的废除与否,人权的保护与否,所有围绕着死刑展开。在无数次来来回回的学术争论中,正反两派建议可谓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概括地讲,坚持保留死刑派觉得考虑到中国现在犯罪率出发,死刑的保留可以起到足够的威慑用途,而且更为要紧的这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传统,从功用角度出发,保留死刑也并不是是违反了人权的保护。根据“人对自己承担责任”存在主义哲学出发,这是犯罪者自由选择的进路;而对于坚持觉得废除死刑派觉得,死刑的保留是与历史进步大趋势根本相违背,对于文明法律规范也是相背而行,从总体来讲,这是以旧有些规范殊死对抗新文明的产物。基于此,从长远出发,从真的打造中国法治目的出发,死刑理应被废除,而是应代以愈加有效文明的规范。其实任何一方所坚持的说法都是 理有据的。而这一点则恰恰证明了在某种程度上世事无对错,可以将错就错的玩世态度。死刑的存在与否没对与错,对于争论者来讲彼此历程不同、立场不同、价值不同、常识构成不同。为此,假如单纯地取一舍一,非黑即白,那样导致的代价总是是巨大的。所以回到死刑的存废话题上,大家当然不可以轻信其中任何一种看法,更不可以盲从地作骑墙派。要了解,在这一点上一个抉择的做出可是牵一发而动全局,千万可粗心不能。
3、 我对中国死刑规范的怎么看:
因为死刑直接涉及了“生命”这一神圣的权利而成为了大家争论的焦点,它的存废也成为一个久争不下的问题。这场争论已经持续了两个多世纪。我觉得不论死刑存废的问题在短期能否得出一个结果,仅就争论本身而言,这场争论既丰富了刑罚学说,又给世界性的死刑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同时启发大家的理性考虑与激起大家的人道精神,对于促进国内法治的进步与进步,都具备要紧意义。
㈠从长远看,中国最后会废除死刑 。
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死刑的历史在每一个国家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苦到轻缓的沿革的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在中国,我党确定的死刑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不废除死刑”是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要少杀、慎杀”是由于认识到了死刑的不合理本质。虽然在现在,国内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都进入了一个数目较高的时期,但从人类历史的进步长河来看,这只不过短暂一瞬间的反复,可以一定的说,无论什么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复仇规范演变而来的死刑规范,都将伴随人类文明的进步而走向衰落,而绝不会伴随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发扬光大。死刑的最后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势必结果。
㈡死刑走向废止是世界时尚。
现在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去死刑;自1990年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国内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和区域中仍实行死刑的,目前仅剩日本和美国部分州。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依据1997年4月3日的1997/12号决议敦请所有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完全废除死刑着眼,考虑中止处决,并号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有签约国家公务员考试虑加入或批准该公约的志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欧洲理事会大会对死刑的反对特别强烈,欧盟也将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同时大赦国际也是致力与废除死刑的要紧国际组织。
㈢经济进步与对外开放,势必使中国飞速融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时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进步唤醒了民众对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而对外交流的频繁和涉外法律冲突,也势必给国人的刑罚观带来强烈的冲击,同时,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学者的讨论呼吁,也会促进决策层和民众对历史时尚和世界时尚的认知和适应。这样,中国死刑最后走向废止是会得到民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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